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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告单位“过河拆桥”

2012-06-06来源:江南时报作者:纪树霞作者(文):作者(图): 发布:战子秋 责编:访问量:2406

  项目经理与公司签下“统包军令状”,后远赴青海施工。施工过程中,他将部分工程分包他人。可是,当工程过半时,公司却突然更改打款账号,取消了他的财务审批权,并签字同意分包人跳过他,与发包人私自结款。这样的结果让该项目经理甚是委屈,通过诉讼维权未果后,他不禁发问,公司“过河拆桥”引起的损失,难道要由他自己来买单?

  承包责任书约定收益自主支配

  今年67岁的周先生是江苏武进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武进公司)的职工。2002年,周先生所在单位承接了青海移动通信枢纽楼的工程,对方要求工程质量达到“省优质工程”。而何谓省优质工程?就是土建、安装、装饰都要达到青海省建设厅的优质标准。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工程项目经理是周先生。

  2002年7月6日,周先生与武进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责任书中约定,周为西宁施工合同及投标范围的实施负责人,包括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以及分包施工全部内容。收益由周自主支配,债务由周个人承担。工程结束后,周按照合同交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开支就行了。“军令状”立下后,武进公司向青海移动公司申明,周先生在本工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公司均认可。

  “过河拆桥”损项目经理利益

  拿到授权后,周先生赴青海领队施工,先后负责土建、安装、装修等环节的管理。施工过程中,周先生将部分安装、装修分包给常州兰格公司。

  然而,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工程过半,周先生所在公司却给青海移动公司书面发函,要求所有工程款打到另一个指定账户,钱款不再由周负责审批。周先生的财务批核权就这么被收走了,失去财源的他只能东挪西借,自己为工程代垫了几百万费用。工程结束后,该工程验收获得青海省省优工程“江河源”杯奖。随后,青海移动公司也陆续将5000多万工程款打给了武进公司。

  可是,因为单位临时变卦,且更换银行账号,这导致周先生资金无法控制。周先生愤愤地说:“由于单位的签字同意,兰格公司竟撇开我,直接和青海移动公司结账,他们的过河拆桥行为损害了我作为项目经理的应得利益。”

  究竟该由谁为其损失买单

  2010年4月2日,周先生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武进公司支付其未付工程款2000多万元以及利息700多万元。法院立案后,武进公司申请追加兰格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答辩理由是,周先生与武进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仅限于土建和安装部分。土建工程款项周先生已经结算完毕。安装部分,周先生无权擅自分包给第三人。且安装部分工程款项已由第三人与青海移动公司自行结算完毕,周先生已经没有请求权。

  法院经过一年半的审理,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周先生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自己作为项目经理,是全程负责土建、安装和装修的,而且“省优工程”的评比内容包括土建、安装、装修三个部分,自己如果不是全盘负责,怎么能保证质量达标?同时,周先生出具了武进公司发给自己的许多函件,这些函件都证明武进公司和第三人互相串通,严重损害了他的利益。接受采访时,周先生反复强调,如果法院认可第三人的超低价格结算,那他为该工程垫付的巨额款项该由谁埋单?本报将继续关注。

  专家释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教授陈芳认为,根据合同法,发包人不得将应该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发包人也是根据上述规定将装饰装修部分列入总承包范围签订,以签署补充协议形式发包的。根据我国的建筑法规,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只有充分保证项目经理在人财物和分配上的决定权才能充分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省优工程考核的是土建、安装、装饰装修所有环节。单位要周先生立下军令状,要他确保质量省优,可见是要他对工程从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全程负责的。该项目的省优奖只颁发给一个项目经理人周先生,也说明周先生在该项目全程上的管理才能得到当地政府的考核认可。

  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崔武主任也指出,既然一审法院认可了原告和被告的内部承包关系,那么被告就有结算款项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法院应该责令被告提供款项是否结清的证据和财务资料。如果被告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而拒不提供的,应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要考虑到原告是被告的职工,许多财务往来只有用人单位掌控,如果硬要职工提供证据,显然不利于维护弱者权益。

  http://zs.ce.cn/20125/28d11h452_5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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