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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绿色家园的生态文明

2013-01-13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法制日报作者(文):作者(图): 发布:王雅敏 责编:何晓进访问量:308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一定要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生态文明的核心目标就是建设绿色家园,而建设绿色家园,并不等于反对一切改造自然的活动从而消极保有资源,其内在机理是要求对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基于资源的稀缺性,人类在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纠纷。构建绿色家园并不等于消除所有的环境纠纷,而是要求构建和完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能因应构建绿色家园的内在诉求。

  健全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创建绿色家园的基本要求。创建绿色家园要求思维理念和行为模式的变更,其核心是要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建立人与自然良性互动发展的新模式,而这不是要求也不可能实现完全消除社会纠纷,而是必须确立务实的纠纷解决目标。环境资源具有作为人类生境和劳动对象的双重功能,环境纠纷就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是一种基于环境资源产生的利益对抗状态。现实生活中,环境纠纷产生的过程也就是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过程,是人们以不合理的方式利用环境资源所造成的,是没有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不友好行为。反之,解决环境纠纷也就能矫正人们的环境不友好行为,而这正是创建绿色家园的基本要求。
  现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内生性缺陷。法律通过对频繁发生的社会纠纷进行类型化、格式化处理,形成纠纷的解决方法、制度和程序,这些规则体系即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现行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内生性缺陷,主要表现为:
  法律理念上的滞后。现行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来源于传统法律部门,而且,当前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提供公民环境权益实现和救济的途径与渠道,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公民环境权利规定采取拒绝态度,仅在《环境保护法》第6条对于公民环境权利有宣示性规定。
  纠纷解决机制内在机理上的偏差。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对受到侵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损害的填补。而环境纠纷的内容既有对于他人环境权益的直接侵害,更多内容是基于危害了生态环境而对他人权益的间接侵害。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没有认识到这一特殊性,以我国《侵权责任法》为例,作为现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充分重视环境纠纷的间接性特征。
  具体法律制度上的缺陷。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施行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百余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范规定了环境纠纷解决的主要制度,在解决环境纠纷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例如,现行立法没有完全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缺乏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观念,部门立法色彩浓厚,重实体轻程序,重过程控制而轻源头治理,重政府管制轻市场调控,重行政处罚轻生态系统修复等。
  绿色家园视野下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创建绿色家园的核心在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改变人们的环境不友好行为,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实现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因此,针对现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内生性缺陷,至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应当以生态文明理念全面梳理、检视和改造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以贯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调整机制。
  构建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当前环境纠纷解决的诉讼途径适用传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这三大诉讼分立的传统诉讼机制,不能因应环境纠纷诉讼的特殊性。解决环境纠纷需要构建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诉求。它需要将传统的三大诉讼合而为一,对环境纠纷实行整体式的诉讼救济,同时救济环境私益和彰显环境公益。为此,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侵权救济法》或者《环境责任法》,对专门环境诉讼的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模式、诉讼类型、诉讼特殊规则和支持体系等内容进行系统立法。
  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一种对应于“环境私益诉讼”的特殊的诉讼活动,具有“主观为公益”的特殊性,它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它在诉讼原告、诉因和责任追究上突破了民事责任的个人责任与个体补偿原则,以社会责任承担的方式实现保护环境公益、改进公共环境的目的。其制度要包括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公益诉讼的范围、证据的确立和责任方式的选择等。
  设置环保法庭。环保法庭作为专门环境诉讼机制的组织载体,它突破传统三大诉讼模式的分立,专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环保法庭的成立是“回应型”法律适应社会需求的体现,也契合能动司法的政策导向。环保法庭能针对环境纠纷技术性强、处理难度大、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的特点,能提高环境司法的效率和科学性,提高诉讼效益与经济效益,创造性地解决环境纠纷。
        非诉讼机制的完善。诉讼机制是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而非诉讼机制则是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形式。非诉讼机制所具有的程序快捷、及时且费用低廉的特点符合环境纠纷的非物质性特征,它切入和关注环境纠纷的核心要素——环境利益的特性能克服环境权利难以系统法定化的弊病,它以对话而非对抗的方式缓解了环境纠纷双方的对立促进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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