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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住宅楼里开餐馆、洗衣店、汽修店

2014-05-14来源:现代快报作者:鹿伟作者(文):作者(图): 发布:林雯 责编:林雯访问量: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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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得先“领证”,持证才能排放;各市的空气质量改善得怎么样,拿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啥效果,今后,这些都要纳入考核,而评估考核结果还要向社会“晒”出来……昨天,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举行今年首次立法论证会,组织专家对最新修改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论证。修改稿拟规定,江苏将全面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制度。此外,住宅楼禁止新建扩建餐馆、洗衣店、汽修店。现代快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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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得先“领证”

  今后,企业要想排放大气污染物得先“领证”。修改稿规定,江苏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有关许可事项等内容,并明确工艺设备、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环境管理要求。而新建、改建、扩建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

  修改稿规定,江苏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如果无排污许可证仍排放污染物的怎么办,修改稿给出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即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

  ■专家建议

  设立环境综合执法局

  江苏省社科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认为,建立目标考核和倒逼机制,可以一步一步实现目标,但不能仅仅将责任由环保部门一家担负,执法上也需要进行整合,建议成立省级环境综合执法局,实施综合执法。

  洗衣店、餐馆、汽修店禁止开在住宅楼内

  在不少小区,居民楼一楼开餐馆、洗衣店挺常见,不过,随之带来的油烟、水等污染也让居民很烦心。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内。

  最新的修改稿则直接列出了餐馆、洗衣店和汽修店的三大“禁区”,即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餐饮、洗染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对于上述场所内现有的餐馆、洗衣店、汽修店,修改稿要求,其经营许可到期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延续手续。这意味着,到期后,这些店都要撤出住宅楼等场所。

  ■专家建议

  整改后达标的餐馆可允许继续营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陈敏东指出,条例修改稿对餐饮服务等项目的要求依然不够细致。他建议对餐饮企业给出相应的空气质量标准,并向不符合要求的餐饮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允许整改后达标的继续营业,“直接关停也不好,至少要有一个过程。”

  两种方案征集意见

  空气质量纳入考核,结果要“晒”出来

  1.考核评估

  空气质量纳入考核,结果要“晒”出来

  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不能只是泛泛而谈,要有具体的制度来考核评估。对此,修改稿给出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笼统提出,江苏实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方案二则提出江苏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并给出了具体的办法。即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空气质量改善评估考核办法,对设区的市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专家建议

  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估,且结果要跟政绩挂钩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副院长朱法华认为,要保证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建议引入第三方考核制度。“要想让人拿考核当回事,考核评估一定得跟政绩挂钩。但如果环保厅、环保局自己去考核,他们的压力和工作量都会增加,也不一定会做得好。”他说,第三方考核可以全程招标,让人更加信服。

  工地进出口百米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

  2.防治扬尘污染

  工地进出口百米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

  让人头疼的扬尘污染该如何防治?修改稿给出了详略不同的两种方案。

  其中方案一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的措施,比如,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此外,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将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省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方案二则删去了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的内容,仅在其他大气污染物防治中笼统作了规定。

  dz.xdkb.net/html/2014-05/14/content_3394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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