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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发布 1月1日起施行

2012-03-28来源:教育部网站作者:作者(文):作者(图): 发布:吴琪琼 责编:访问量:37489

  2011年12月8日,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同意,教育部发布了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早在1980年,党中央批准在部分高校和中小学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5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该文件实施20多年来,促进了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带动了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进程。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等文件。实践证明,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有利于集中教职工智慧、加强学校民主科学决策,有利于统一全校认识、凝聚全校力量,有利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有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学校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有利于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新形势下,有必要研究制定新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教育部和全总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总结长期以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经验与成功做法,并按照《教师法》关于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规定,以及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全口径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并以教育部规章的形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做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本规章的适应范围。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按照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在学校管理体制中,高等学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这是在学校领导体制框架内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定位。采用教职工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广泛地促进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在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上,更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规定》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明确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与义务,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按照学校内部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项权利,履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等项义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会议议题,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同时,《规定》赋予学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自主权,学校根据《规定》的授权,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一些相关事项。例如,《规定》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此外,为有利于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和监督,总结实践工作经验并参照《工会法》关于“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规定,《规定》明确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并要求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为推进《规定》的施行,教育部将于近期与全总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并要求各地在贯彻实施中抓紧制定《规定》的配套规定和实施办法。教育部和全总将适时对全国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研。全总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教育系统工会贯彻实施《规定》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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