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没有现成模式
(一)现代大学制度没有普适模式
现代大学制度具有一种理想的性质,它代表了大学制度建构的方向。大学作为有着特定功能的社会组织,区别于“第一部门”(政府机构)、“第二部门”(企业),是典型的“第三部门”。政府机关实行严格的科层制,权力本位,以服从、纪律、照章执行为特点;企业则以效率和利润为最大追求;而大学组织与政府和企业完全不同,有其独特的属性。它否定了其作为官僚机构的特性,以研究高深学问、培养高级人才为使命;确定了“学”与“术”的分离,使大学区别于专门研究机构。从世界范围看,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它的形成与发展,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文化环境中有自己的特性。世界上没有一个完全相同的、适合各国的现成模式,现代大学制度不存在一个国际上通用的普适模式。
(二)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尚未形成固定模式
客观审视我国现行的大学制度,无论形式还是内涵,与西方现代大学制度相比较都有着巨大差异,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尚未形成和完全建立。从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来看,政府集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于一身,大学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政府附属机关的地位,难以体现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组织的独立性;由于政校不分和管办不分,我国大学与社会的联系往往让位于政府与社会的联系,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需求很难作出快捷的反应;大学内部的组织构架和管理体制,仍存在着浓重的政府行政管理色彩,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基本属性未能得到充分反映和体现。袁贵仁曾指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必须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探索,做到既把握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又体现大学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
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思辨理念是制度建设的向导,是制度之魂。大学理念是大学制度的价值源泉。大学制度是理念转变为办学实践的中介,它规定着大学的性质,维护着大学的核心价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应当秉持四大理念。
(一)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
必须严格执行,实行“依法办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国高等教育的主权和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第一要义,任何探索和完善都应当在这一根本原则下进行。
(二)校长治校
校长作为大学的法人代表,在大学处于中心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校长治校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着大学的发展和水平。校长的责任重大,肩负着对学校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的拟定、学校功能的定位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经费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和治理权,并通过这些“治理”推动学校的个性发展和长远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坚持校长治校理念。以这一理念为指引,探索建立大学校长选拔制度,构建大学校长培养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教授治学
所谓教授治学,就是学术内行的自我管理。大学代表的是文明和进步,是培育先进文化和创新人才的基地。衡量一所大学办学质量如何,最主要衡量指标就是学术水平的高低。学术性是大学最本质的特征。大学制度建设要体现大学本质特征,强化学术权力,营造学术环境,提高学术水平,守护大学的育人环境和学术研究。“一些大学功利化,什么都和钱挂钩,这是个要命的问题。”在当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所保障的学术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价值理念,也是一项具体的规定。应当保障教师和学生独立进行学术研究,免受学术以外的力量干扰,保证学校学术研究不被商业化和各种利益所驱动,使之保持真正的求知精神和探索精神。秉持教授治学理念,就是要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计划的拟定和学位的评定等都由教授主导。
(四)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办好现代大学的内在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应当把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与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党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公众权力的协调与配合,保证大学发展的方向性、学术性和管理的民主性。大学民主管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制度。制度就是规程,是一个社会组织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条例、规则办法等的总称。它是用来规范和约束人们思想行为的规范和标准。没有制度约束,权力就会失去控制,管理就会迷失方向。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认为:“哪里制度稳定,那里便一切稳定;哪里制度动摇,那里便一切动摇;哪里制度松垮,那里便一切松垮混乱。二是程序。程序是纪律,也是保障。有了完善的制度,没有规范的执行程序,也不能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因此,大学民主管理理念的实质性转化,一方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围绕一切为着学生的成长,一切为着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另一方面要通过理论批判和学术争鸣来揭示真理,建立坚定信念,依靠信念来支撑程序,而不是依靠官僚体系来控制教育行为。
三、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理性选择
(一)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也是党对大学领导的根本制度。这个制度是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它有利于保证高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利于保持高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在实践中,要处理好党委和行政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创造性地探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实现机制,通过具体界定党委和校长的职责,科学合理的责任分工,保证办学的有序,并激发办学的活力。党委的领导权主要体现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以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特别是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大学校长遴选机制和监督机制。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大学校长要对党委负责,要对师生负责。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党委的决策和指示,独立负责学校行政体系的运转。对校长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校长全权负责。校长的产生,应通过公开的遴选程序。
(二)创建大学理事会制度
创建大学理事会,有利于大学及时反映社会对大学的需求,有利于排除对学校事务的非正常干扰,能够保证学校独立自主办学,实现学校自治。目前,我国已有200多所大学相继建立校董会,具有不同的类型。有的通过校董会,寻求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包括办学资金的支持。有的利用校董会这个平台,对大学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技开发等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有的校董会在校长任命上还具有决定性权力。对此,应当认真进行总结,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创建大学理事会指导意见,创新社会参与大学治理方式。大学理事会的职能定位,可考虑为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机构,由党委来联系负责。大学理事会的职责,可考虑为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和绩效评价,审议学校发展年度报告,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和产学研合作,筹措和管理大学发展基金,必要时,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考察大学校长、副校长人选,裁决学生和教职工的校内申诉等。可以相信,通过创建大学理事会,有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管理和封闭的办学体制,有助于打破学校内部自我决策的方式,从而形成校内外共同讨论和决定大学发展的治理模式,推动大学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改革大学学术权力结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大学“去行政化”。对此,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去行政化”不等于取消国家对大学的行政干预,国家权力以教育行政权力的形式存在于中国现行的高校这是问题的基础,至少相当长的时间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在大学里,行政管理人员和学者一样,都是为大学的整体发展服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对大学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的态度和做法,应当让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权力,而不是让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杜绝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不当干预,充分尊重学者教授在治学中的权威。“一个大学之所以为大学,全在于有没有好教授”。“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要真正“去行政化”,可以从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两方面着手,保证其学术思想的充分表达,畅通实施学术民主。可以对学校内部院系一级的管理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取消院长、系主任的行政级别,实行教授会推举、校长批准制,可以设想在学校院系一级设立教授会,使其成为院系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同时,应当强化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以保证其学术权力的充分发挥和相关职能的有效履行。
(四)深化大学内部管理改革
我国现在的大学内部管理是仿效国家机关管理架构设置的,形成了完整的科层制与职能制相结合的行政管理系统。高校的党政机关大都设置20多个部门,以对应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机关。这种过多的机构设置,不仅造成行政成本增加等显见的浪费,而且还有另外一层大家不易发现的“潜浪费”。因为机构只要设,就会有事做,没事也会找事做,“高效率的废事”和“很忙碌地做着无用功”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是“潜浪费”。因此,必须深化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首先,精简部门,减少层级。要让上万人的大学正常运转,需要辅以一定的行政管理,但一定要精要简。可以设想将功能相近的,如党办与院办,纪检与审计,宣传与统战,学工与团委等,合并或合署办公。国外的瑞典哥德堡大学,行政部门只有5个,包括各学院的行政人员也只有10%左右。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其次,创新干部竞争上岗机制。按照大学发展的需要设置岗位,按照岗位职数竞争择优上岗。在定岗、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权力、责任、利益统一的原则,进行绩效考核,实行劳、绩、酬挂钩。再次,创新教师职务聘任制。从重身份管理的指标控制转变为重岗位管理的岗位控制。
(五)加强师生参与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有效治理学校的基础。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维护师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师生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目前,大学师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逐步增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重大决策和学校年度报告已逐步形成制度,并得到较好落实。但由于一些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师生的民主管理权利有的还停留于形式上,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当前,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两代会”代表列席决策会议制度,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师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逐步实现从关门决策走向开门决策。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得教代会和教工会等组织的作用能够在学校党政领导的决策中得到真正的体现。可以考虑在教代会下常设校务委员会,让校务委员会变成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与监督机构。建立健全校务公开、院(系)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可以通过校报、校园网络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公布学校重大决策,听取教师质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与决策相关的问题。
(六)建立大学与政府的新型契约关系
袁贵仁曾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关键在政府。在大学的改革中,政府始终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同时,政府自身也要加强改革,转变职能。政府转变职能和大学体制改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两项同等重要的工作。”这就要克服政府想放又不敢放,怕一放就乱的传统思维方式。政府职能转变和大学体制改革不是如一些人所说的政府管的要少,学校管的要多。不能简单地划分谁管得多,谁管得少,关键是要搞清楚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当下,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管什么方面,政府既管了不少不该管的事,又有不少事该管而没有管;在怎么管方面,政府一般还是运用单一的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有赖于建立政府与大学间的新型契约关系,确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体制。大学和政府要探讨各自的规律,按自己的规律管理。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保证重大决策经过科学研究和论证,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决策咨询机构、教育质量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和资格证书机构,并对其基本职能、管理保障、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规范,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学校发展和国家教育的有机统一,满足政府目标和大学自治的双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