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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3-01-02 来源:司法部网 作者:吴玲 责编:王雅敏 访问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统筹城乡社会管理。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措施。中央建立了由31个部门和党群组织参加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2009年,全国外出就业和本地非农从业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总数达到22978万人,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仍比2008年增加492万人。目前我国农民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外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至2009年,外出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年均增加1181万人。二是外出农民工以新生代为主,文化程度有所提高。2009年,30岁以下的新生代占61.6%;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48.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由16.5%上升到23.5%。三是输入地以东部地区为主,但比重有所下降。2009年,在东部地区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比重由2005年的75.4%下降到62.5%,中部地区由12.3%上升到17%,西部地区由12%上升到20.2%。四是农民工收入水平逐年提高。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由2005年的875元提高到2009年的1417元,年均增长15.5%。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二是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正在完善;三是城乡统筹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正在形成;四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五是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措施完善;六是农民工外出就业机会增加等许多方面得到较大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尽管如此,由于国家对农民工户口转移、社会保障、生活环境等诸多问题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还很不到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工就业难,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将解放更多的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超过1.2亿人,农民工供需矛盾突出,政府任务艰巨。二是农民工社会保障不完善,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各地因财力不同而保障标准和力度有差异。在农民工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住房等多方面与城市工人差别比较大。三是保障农民工权益不力,农民工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工资收入水平低、劳动条件差、工伤和职业病多发,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和健康状况非常令人担忧。四是农民工培训体系不健全,培训资金短缺,培训多头管理,重复培训,效力低,造成培训内容、师资、设备、资金等与需求不匹配。五是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新生代农民工是指第一代农民工子女,他们长期生活在城市,对土地和农村生活很陌生,虽以打工为生,很多人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但是享受不到城镇工人的社会保障,又不愿意回到农村生活,社会地位边缘化。

二、法律援助的意义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二)实行法律援助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我们党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关注弱势群体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是一项阳光工程,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而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三)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因此,协调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是稳定社会的迫切需要。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时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法律援助就是通过维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法律援助对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必不可少。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律援助主管部门,从提供法律援助的角度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2010年农民工法律援助受援人数为267398人,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工伤赔偿案件463125件,追偿工资案件139210件。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电话914201人次。依托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681个。

(一)健全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网络。各省(区、市)建立健全乡镇、社区和相关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目前,全国已建法律援助机构达3000多个,工作站5万多个,其中,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3万多个,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和监狱、劳教所、军队等设立工作站近2万个。浙江、江苏、广东、上海等农民工输入大省(市)在农民工较多的地方如城乡结合部、劳动力市场、大型企业、镇(村)的员工村设立服务点或者联络员。咨询电话、办公地址、法律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农民工就近咨询法律问题和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申请实现了 “扇型”延伸(由区县向乡镇、街道延伸,再向社区、村庄,逐步扩大辐射范围。)和“平铺式”延伸(向律师事务所、各相关部门延伸。)

建立法律援助交流协作机制。泛珠三角10个省区市签署了《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协议》,江苏、浙江、上海建立了长三角地区法律援助交流协作机制。海南省与广东等9省(区)的法律援助机构签订了《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宁夏与上海等多个省(市)签订了《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设立了12个“外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不断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降低了农民工法律援助门槛。很多地方将劳动就业及权益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农民工紧密相关的民生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将长期被拖欠工资、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得不到赔偿、家庭零就业和无法返回生产岗位的四类农民工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程序,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很多省(区、市)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纠纷,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

(三)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全国许多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推出了多项农民工便民服务措施:一是在沿街一楼建立接待窗口,设立残疾人通道,一站式服务和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设立同时接待多个当事人的办公条件。三是加强“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建设,提升扩容,增强服务功能,设立了专门的“农民工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四是在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采取调解优先原则,快速实现农民工权益。

(四)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投入。随着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案量和咨询量不断上升,法律援助经费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涉及农民工的法律纠纷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多方异地调查取证,经历多个诉讼环节,维权成本较高。各地根据需要加大了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加大对为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

(五)开展农民工维权专项行动。各地把建筑领域及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易发工伤事故的企业作为专项维权的重点领域,重点解决拖欠工程款、追讨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等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法律援助。

四、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人员和经费都不足。虽然全国法律援助经费和专职律师人数逐年增加,但不能满足农民工不断增长和扩大的法律援助的需求。全国法律援助人员普遍不足,大城市的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多、经费相对较多,但需要援助的农民工数量也多,法律援助经费也不宽裕。小地方,特别是偏远经济落后地区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足、经费缺口很大问题突出。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比较窄。尽管各地受援农民工和受援案件范围不断扩大,但是,各地由于经济条件不同和重视程度不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范围差别也不小。随着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矛盾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对法律援助需求类型复杂化和多样化。而受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员的限制,各地普遍存在法律援助范围比较狭窄。经济发达地区情况相对要好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如果领导不重视,情况会更糟。

(三)法律援助知晓率偏低。虽然各地加大了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但客观地说,不少地方法制宣传走形式,宣传不到位,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在我们身边,特别是在临近春节,看到农民工聚集讨薪也不鲜见,农民工讨不到薪,只好打横幅聚集在老板家门口或工地上,不知道可以找什么机构解决问题,更不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即使知道有法律援助,但也不知道如何申请。同时,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平时接受法治宣传的主动性不强。社会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也比较模糊。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承担所有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四)农民工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不健全。农民工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需要依靠畅通的维权渠道和司法救济机制予以保护。而一个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可能涉及到法院、公安、建设、工商、民政等多个相关部门,而在实际办案中,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力、各自为政,农民工为了一个案件要来回奔波于各有关部门之间,如果遇到有的部门推脱,耗时、耗力,不少农民工身心疲惫,中途放弃。有的省际之间、地区之间农民工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不完善,应该得到援助的却不能得到及时援助。

(五)农民工维权存在客观困难。农民工在用工上处于弱势地位,用工单位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使援助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取证难。由于经济条件普遍较差,差旅费、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涉及成本高、结果不可预期、执行困难等原因,农民工对依法维权顾虑重重,望而止步。有的农民工受传统观念影响,“屈死不告状”。有的农民工不信任打工地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发生侵权后往往回到家乡请求维权,错过仲裁诉讼时效,增加维权成本。此外,也存在法律援助人员不重视办案质量,农民工认为法律援助可有可无。

(六)法律援助法律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援助法,而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2003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部颁规章制度。因此,对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法律援助的标准等都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因此也存在各自为政,相互衔接协调不力等诸多问题。所以,有必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法律援助法。

五、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农民工是重要的建设力量,我国农民工有2亿多,潜在的农民工人数还有1亿多,他们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解决民生问题,已经引起各级党和政府关注,农民工作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劳动强度最大、背井离乡的社会群体,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途径。改进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

(一)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法。我国实行法律援助有十多年了,各地已经总结出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法律援助在国外有上百年的历史,有许多成功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为了更好地推动法律援助事业,让更多的弱势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而且势在必行。。

(二)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投入。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应当解决人员编制短缺和加大经费投入。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短缺和法律援助队伍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各地财力不足,领导认识不到位等因素造成法律援助经费短缺,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作用的发挥,更多需要援助的农民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农民工法律援助是一项关乎农民工生产生活的重要民生工程,不能让它成为制度摆设。中央和地方财政都应加大力度,保障这项体现政府关注民生的事业蓬勃发展。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服务资源。由于各地都普遍存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人员不足问题,如果仅依靠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势必造成很大的人员缺口。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现有法律服务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服务力量,途径有五:一是招聘年轻律师作为专兼职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给律师提供稳定的案源,落实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一定法律服务的义务。二是有效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给他们提供必要经费。三是合理利用法律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四是大量吸纳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工作者、法律教学和培训机构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五是发挥社会上其他有律师资格的人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四)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根据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和手续。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培训,让农民工在此得到应有的人文关怀。有条件的地方,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专线。在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农民工纠纷调解室,增加农民工的维权渠道。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做好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从法律层面或制度层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法律援助在每个环节畅通和高效率。建立健全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如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共同维权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引导农民工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首先是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力度和针对性,目前,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知晓率仍然普遍不高,运用率更不高,有关这方面的宣传工作任重道远。将农民工纳入“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在“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律进乡村、进企业、进工厂、进宿舍的农民工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让农民工懂得法律援助,必须要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不高、工作强度较高等特点,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泛泛的宣传不能引起农民工的足够注意,作用也有限。对涉及农民工日常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经常容易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通俗易懂的讲解。以案说法宣传、以身边发生的事情进行宣讲、赠送法律援助知识小册子、讲课等方式,给农民工的印象深刻,也容易让他们接受。其次,法律援助机构与大型企业的工会合作,通过法制宣传告知农民工理性维权的方式。将农民工法律援助条件、援助案件范围、申请方式、所需的材料、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地点等资料,免费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第三是法律援助机构要走出去,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农民工的需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质量,让农民工真正感受到法律援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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