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央在深刻把握新形势下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政法稳定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努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推动政法工作实现科学发展。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公正廉洁执法是根本,三者共同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尤其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不仅在三项重点工作所构成的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而且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在任何一个系统工程的建设中,基础工作的开展总是前提性的和第一位的。作为基础,就需要担负起“基础”所应具备的功能:一方面,基础本身必须坚固、稳定而可靠,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自身应当落实到位并获得长足发展;另一方面,基础还必须能够承重,能够承担和吸收上部传递而来的荷载,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当为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提供必要的前提和保证,从而促使后者的功能最大化。那么,作为政法工作有机组成部分的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又处于怎样的地位,发挥着怎样的功能和效果呢?
一、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应有效果分析
作为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之一,“社会矛盾化解”本身就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成分颇为复杂、标准相对多元的综合性概念,这就直接影响到对社会矛盾效果的评价。效果包含哪些层面,社会矛盾化解追求怎样的效果,如何对社会矛盾化解效果加以评价,这是首先在认识上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一)“效果”及其层次
效果(effectiveness),通常和动机相对,即由某种动机造成的结果,特别是指在人行动的主观愿望的指导下展开实践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在进行效果分析时,往往根据不同标准将其区分为不同的层次。例如,按照性质和所属领域的不同,分为经济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按照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的差距,分为应然效果和实然效果;按照主客观之间存在的差异,分为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按照产生效果是否需要中介、是否具有直接性,分为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按照效果持续的时间,分为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有时还可以包含过渡衔接性质的中期效果;按照不同效果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在一个效果群之中还可以区分出主效果和配合(附加)效果;等等。
对效果不同层次或侧面的基础分析,有助于就某种实践所产生的后果加以全面总结和分析,从而通过效果评价达到对实践本身作出客观合理的评价,最终巩固、完善和发展当前的实践活动。
(二)“社会矛盾化解效果”及其层次
社会矛盾化解效果,指的是政法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所追求和产生的后果或效果。分析之前,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矛盾,以及政法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都提供了哪些可行的手段或称解纷方式。
社会矛盾首先属于矛盾范畴,即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着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状态。从产生原因的角度,社会矛盾可以分为结构资源型矛盾和文化心理型矛盾两大类,前者表现为社会群体及其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后者表现为社会群体及其成员之间的观念、文化或心理冲突。当前,社会矛盾具有主体及类型呈现多元性、内容呈现复杂多变性、规模呈现集团性群体性、采取解纷方式呈现极端性、结构呈现串联关联性,时间上呈现长期性顽固性等基本特征。
就社会矛盾可能的解决方式而言,主要包括非讼和诉讼两大类,除此之外,还有不少有助于预防社会矛盾滋生或升级的具体途径,如信访、行政纠偏、提升全民法律和道德素质等。对于政法工作来说,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法制办、综治办及其地方单位不同程度地负有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之外,司法部具体承担的司法行政工作也提供了多种形式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对于公检法等诉讼机关而言,主要是通过兼具公正和效率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目前开展的刑事和解、司法调解也包含其中。对于中央政法委、法制办等而言,主要是负责协调和统筹指导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对于综治办、以及其他可以主持行政调解的机构和组织而言,也拥有相应的职权以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与此相比,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定位和独特的防控社会矛盾效果。
(三)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定位及应有效果
如前所述,司法行政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紧密相关,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除通过执行刑罚(包括监狱执行和社区矫正)和劳动教养,即教育改造罪犯和教育挽救劳教人员来减少和预防犯罪,从而间接地防控社会矛盾之外,还主要通过发挥五项工作职能(如前所述,指直接参与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公证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律师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与其他类型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相比,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有其独特的定位,彼此所追求的化解效果也不尽相同。按照不同职能的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实现了“早介入”、“广介入”和“深介入”,真正地将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视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无论在时间跨度、广度和深度上都是极强的。
一是“早介入”,这是就时间跨度来说的。司法行政工作针对应对社会矛盾的需要,首先通过发挥普法依法治理职能,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同时通过依法治理和法治城市(县、区)创建,大力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和意识形态,将法治理念融入法治实践,在全社会营造执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滋生和蔓延。此外,司法行政工作还通过充分发挥公证职能,预防经济纠纷的产生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可见,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的“早介入”,主要追求的是矛盾化解“第一道防线”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预防效果、间接效果、中长期效果和配合效果,而其中的普法工作更是通过提倡和养成法治文化,达到有效一般预防和化解文化心理类社会矛盾的显著效果,公证工作则具有对特定利益矛盾纠纷的特殊预防效果。
二是“广介入”,这是就社会矛盾化解的广泛性来说的。前面已经提到过,社会矛盾包罗万象,有利益实体层面的,也有文化精神层面的,而且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使得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也是一个永恒持续的社会历史过程。司法行政工作最能体现化解对象广泛性的职能,或称对社会矛盾的化解需求来者不拒的职能,便是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讼止诉”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事实上,人民调解不但在调解范围上极为广泛,几乎没有它不能处理的社会矛盾,而且已经突破了诉讼内外的限制,诉讼内的矛盾纠纷也可以通过委托方式由人民调解出面解决,从而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正是基于人民调解这种宽广的矛盾对象范围,也使之日趋壮大和发展,发挥着矛盾化解上的根源清除效果、经济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直接效果、中长期效果和主效果。所谓“有容乃大”,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三是“深介入”,这是就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程度来说的。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法工作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之间紧密联系,为后者公正而有效率地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积极的配合与支持。律师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职能是对司法行政工作深介入社会矛盾化解的最好诠释。通过司法行政工作这两项职能,律师能够深入参与诉讼过程,及时介入矛盾纠纷的第一线,为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当事人之间及其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使社会矛盾归于平息。当然,这种支持不仅是对政法系统兄弟单位业务工作的支持,更主要还是对社会弱势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支持,从而有效发挥其在矛盾化解上的工作一体化效果、经济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间接效果、即时效果和配合效果。
二、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有效果分析
通过对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应有效果的分析不难得出,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在构造上追求的是矛盾化解的全面效果,从性质上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社会领域,从效果类型上包含预防、清除根源、一体化、配合支持等功效,且这些效果在性质上可以是直接或间接的、即时的或中长期的,主导的或配合性的,从而致力于在实践中构筑起点面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的司法行政工作格局。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公证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做法及效果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公证工作在介入(潜在或隐性的)社会矛盾的时间上是最早的,原本可能由潜在性转化为现实性、由隐性转化为显性的那部分社会矛盾,经过普法的宣传教育,也许就得以消除或自然平息了;经过公证的证明活动,也许就止步于萌芽或初步暴露阶段。尽管“早介入”职能防控社会矛盾的功效和效果绝非万能,但通过化解理念和工作方式的创新,当前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日趋显著。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形式不断创新,发挥着越来越强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1986年至今,全国普法办共制定了五个普法规划,从“一五”到“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广泛参与了中国改革开放大潮中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并逐渐从最初的启蒙式扫盲运动演变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构成要素。如今已经从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这一纯粹意识形态领域渗透到依法治理、创建法治城市等法治实践领域中去,兼具意识形态宣传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双重性质。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一是深入宣传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树立依法办事理念,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努力从思想根源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如北京市丰台区开设的“普法茶亭”,甘肃省制作的法制宣传扑克等。二是各地纷纷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预防和化解潜在或正在发生的矛盾纠纷。三是在普法宣传的同时,积极排查、调解基层矛盾纠纷,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理性应对、依法解决。四是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和法治城市(县、区)创建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深入构建“大普法”格局,为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如浙江余杭的法治指数实践、江苏的法治省份战略和县域法治GDP实践。
公证工作不断发展壮大,以多种形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相互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种类、主体、内容及形态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而司法行政部门充分认识到公证执业中立性和高度社会公信力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独特效果,积极引导广大公证机构及执业公证员参与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公证行业普遍开展了广泛的理论研讨,积极探索自身在矛盾纠纷社会多元化化解工作机制中的合理定位,并在业务实践领域开展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取得了一定的工作实效,也逐步成为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重要力量。具体做法有:一是在申请与受理程序中引导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在审查程序中沟通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在证后服务中回访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中配合化解矛盾纠纷,配合司法行政其他职能协同化解矛盾纠纷,如江苏省泰州市创造性地在拆迁中开展的“公证入户谈话”模式,有力地减少了因利益和心理双重因素导致的当事人疑虑和对抗心理,达到了避免潜在矛盾向现实转化的预防效果;又如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主动与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挂钩,创新引入“调解公证结案法”,达到了对长期难以解决的矛盾进行彻底处理的清除根源效果。
(二)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做法及效果
人民调解在所应对的社会矛盾种类和范围上最为广泛,与纯粹的诉讼解纷方式相比,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在方式上更具有和谐性,在效果上更为稳固和持久,往往有利于实现对社会矛盾的根源消除效果。从当前来看,随着《人民调解法》在2011年伊始正式实施,人民调解机构的组织建设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方式也会进一步丰富,对社会矛盾的化解效果也会随之进一步提升。
当前,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旋律。一方面,作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一环,强化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与配合,特别是将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司法程序中,对于整合社会调解资源、提高解决社会纠纷的整体能力和效果都很有裨益。例如,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发文,在全区5个街道成立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下设人民调解庭,办公地点设在街道人民法庭。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将特定的八类纠纷在诉讼前纳入人民调解,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无缝对接”。湖南全省43个检察院均设立了常驻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长沙、湘潭、郴州、株洲等地在市检察院及所有基层检察院也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了确保对接,检察院还在人民调解室安排了刑事和解专职工作人员。北京市、武汉市的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也开展了挑选素质较高的人民调解员,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定期或定时安排其参与案件审判中的调解工作。
另一方面,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既是构建“大调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配合的方法和途径,在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大队、医疗卫生机构、物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信访办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窗口,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协助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医疗纠纷、房地物业纠纷、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和信访案件,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取得了明显效果。例如,上海市以“110”接处警为工作平台,积极开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北京市以矛盾纠纷集中点---公安派出所为切入点,在西城区丰盛派出所开展了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工作试点,建立了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联合接待室由人民调解员和派出所民警共同负责接待、咨询和分流,民事纠纷由人民调解员负责调处,治安纠纷由民警负责调处,治安纠纷附带民事的纠纷由人民调解员与民警联合进行调解。随后,把联合接待室的工作经验在城八区户籍派出所进行了全面推广。总体来看,建立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明显效果。
(三)律师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做法及效果
律师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比较深地介入法律宣传、调解、诉讼等矛盾预防化解领域,为支持和配合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了专业法律知识的保证。在某些时候,律师所提供的咨询等法律服务甚至具有直接消除和平息许多本可避免的矛盾纠纷的特殊预防效果。
律师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传统优势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多年来,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职能优势,始终把律师群体作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把不断加强律师参与法律宣传、充分发挥律师在大调解、大接访机制中的作用作为律师工作的重点内容加以推进,有效化解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升矛盾纠纷调处的公信力和成功率,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具体做法有:一是统一思想,强化意识,不断提高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主动性、积极性,例如各地普遍开展的“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服务企业“双千百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律师党员公信力工程”、“律师党员志愿者和谐服务行”等一系列活动。二是积极接访,强化引导,合理疏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例如江苏省各级司法行政系统迅速组建起由一把手亲自挂帅,以律师为主力,有公证员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参加的“大接访”法律服务团,及时为区(县)委书记及区级领导的“大接访”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三是提前预防,全程调解,有效引导企业和群众合理合法解决各种争议。例如,北京顾问团的律师们参与解决了“秀水市场撤市”、“大西洋新城”物业纠纷、“方舟苑规划纠纷”等37项重大涉法事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取得了令人称道的成绩和效果。
法律援助工作则从矛盾纠纷的源头入手,通过整合调解资源和调解力量,全面深化网络建设,积极提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能力和民生服务能力,促进了法律援助和矛盾调解的良性互动,从而使社会矛盾化解效果最大化。具体做法有:一是以加大特殊群体维权力度为载体,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二是建立专业机构,为困难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组织保障。例如,北京市在市、区(县)两级建立了 19家法律援助中心,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17人,参照公务员管理;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组建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在工、青、妇、残、老“五大社团”设立了法律援助站点;先后批准成立了“北京市外地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等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在清华、人大等高校建立了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三是创设紧急情况下的法律援助应急机制,预防和控制纠纷事态发展。例如,湖南省益阳市着手建立了紧急情况下法律援助工作的应急机制,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介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尽力化解矛盾,包括实施紧急案件的层报制度、遵循先受理后审批原则、建立主动介入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与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总工会、妇联、信访办、劳动局等部门建立联系,实现在紧急情况下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并根据情况需要,实现部门间的合作和联调联动,从而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三、提高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效果的基本思路
通过对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应有效果和实有效果的分析,不难看出,当前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这一重大课题,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致力于在提升矛盾化解效果方面下功夫,从而大大增强了这项工作的实际效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应当看到,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效果在此基础上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一)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效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取得成绩和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一是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和作用,在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方面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从主观需求和主观努力层面上给矛盾化解效果打了预期折扣。二是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时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手段上,一些地方在做法上还存在欠缺和不足,人财物及组织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应当认识到,“效果”作为社会实践的客观后果,不仅取决于动机,也取决于为实现该动机所采取的实际手段,即主体措施及配套措施,如果措施不到位,即使动机定得再高也毫无助益。三是在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之间,作用发挥还不平衡,有的职能如人民调解,发展热烈迅速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的职能则发展相对较弱。其实,司法行政工作各具体职能的独立性仅具有相对意义,如果过分倚重单个职能的发挥,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各职能之间的联动,反而会大大削弱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效果的实现。
既然如此,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在效果上还有没有提升的可能呢?答案是当然有,而且大有可为,详言之:一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在整个政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重视,为其增强社会矛盾化解效果提供了充分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二是与其他类型的政法工作相比,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多、范围广、影响深,尤其是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视的心理疏导和法治文化熏陶,客观上为增强化解效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三是随着司法行政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许多就逻辑和理论而言本该属于司法行政工作领域,但至今仍游离于司法行政工作之外的职能,如完整的刑罚执行等,将逐步划归到司法行政工作中来,这就为提升其处理社会矛盾能力,拓展化解效果奠定了合理性前提。
(二)强化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效果的具体思路
既然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矛盾化解效果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而且客观上也有进一步提高的余地,那么在具体落实方面,应当遵循怎样的发展和完善思路呢?应当指出,在探讨化解效果如何提升之际,不能仅仅将目光局限在司法行政工作内部,也不能只注重实践创新而忽视理论创新。有鉴于此,在探讨化解效果时应当将司法行政工作放到政法工作的大背景之下,通过理论创新带动实践创新,通过实践创新促进理论创新,如此螺旋上升,最终达到提升能力和效果的目的。
一要运用矛盾的观点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把握其表现形式,找准司法行政工作介入化解过程的立足点。如前所述,社会矛盾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在具体类型上有物质利益矛盾和文化心理矛盾两大种类,在表现形式上有隐性和显性之分,在地位上有主要和次要之别,在性质上有一般和个别之差异,在时间上也有长中短的区分。因此,提升社会矛盾化解效果首先要注重矛盾分析,将矛盾找准、找彻底,找全面,善于发现和解决矛盾,然后在初期集中力量攻克物质利益矛盾、显性矛盾、个别矛盾和中短期矛盾,最后发挥司法行政工作“早介入”、“广介入”和“深介入”的独特优势,认真思考,周密部署,预防和化解普遍矛盾、文化心理矛盾、隐性矛盾、一般矛盾和长期矛盾,从而构建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
二要树立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整体推进理念,形成社会矛盾化解效果的合力。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之间不是一盘散沙,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关系,“律师参与法制宣传”、“调解一件,普法一片”、“大力宣传新《律师法》和《人民调解法》”、“公证介入人民调解过程”、“法律援助机构派律师参与诉讼”等提法,都形象地说明只有在各项职能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生共荣的局面,才能达到社会矛盾化解效果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尽管根据不同时期政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动态调整和分布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的投入资源,是完全合理和必要的,但无论任何时候,只要国家仍然处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于上述各项职能就都不能任意地有所偏废。为此,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加强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找到更多行之有效的各职能之间的结合点,通过整合资源、整合职能和健全机制,使整个司法行政工作形成一股合力,各项职能协同配合、整体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从质和量双方面增强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三要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和测评体系,客观公允地评价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实际效果。“效果”本身是一个客观范畴,但同时涉及对其进行主观评价的问题,即效果评价。效果评价本身是主观活动,但如果期待通过评价发现问题,以便更好地改进实践并增进其效果,就必须使评价过程尽量地符合客观存在的情况,这就需要设立科学合理的效果评价标准和测评体系。对此,司法实践工作已经有所尝试,例如司法行政系统陆续开展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又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法治城市(县、区)创建,就更多地引入了“法治指数”、“法治指标”等工具来衡量此项工作的开展效果,再如周永康同志“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的指示精神,更是提倡用科学的评价标准来客观测评司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效果。诚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数据式评价标准来衡量矛盾化解效果,对于某些职能如普法而言的确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原则性标准与细则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放咨询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和确定项目,形成评分问卷后再采取专家评价与群众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加以操作。当然,对矛盾化解效果的评分仅具有参考价值,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该评价完善具体工作,努力提升矛盾化解效果。
四要改革和完善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司法行政事业建设,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强有力的主体支持。为了提高社会矛盾化解效果,对司法行政工作自身的体制机制进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要按照前面找出的存在问题,如认识局限、人财物和组织保障局限、方式方法局限及整体协同局限等,寻求具体稳妥的解决改善方案。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为各项职能的发挥提供各方面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加强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遵循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客观规律、总结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经验,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从而更好地深入并作用于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三是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和机关的整体权威性,继续争取中央领导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认同,使之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发挥更大的效果和作用。
总之,司法行政部门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主体和生力军,随着司法行政工作在整个政法工作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不断增强,其化解社会矛盾的范围会越来越广,程度会越来越深,手段会越来越丰富,应有效果和实有效果也会不断反映党和政府的重托、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我们有理由相信,司法行政工作一定会顺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在不断完善自身职能的同时勇挑重担,肩负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为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贡献力量。